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吗?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代位权诉讼。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在行使债务追索权时,直接起诉债务人并要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活动。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仲裁是一种根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一方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由非司法机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受裁判约束的制度。和法院一样,仲裁活动也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之一。
仲裁必须由双方事先约定。仲裁不能适用于处理民事纠纷。当然,代位权诉讼是由法院进行的。当然,三方不可能提前约定。因此,代位权诉讼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而不是仲裁程序来解决。
行使代位权的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次行使代位权。但是,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债权人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履行良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对方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对方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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