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会受到哪些限制?
1.限制代位权行使方式
2.限制代位权行使范围
3.代位行使对象的限制
限制代位权行使方式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有两种方式:诉讼和径行。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中国的规定只能通过诉讼,这符合中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判决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置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限制代位权行使范围
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足以保护其债权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限于保全债权的必要性,即代位行使所能获得的权利价值应与保全债权价值相当。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二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金额超过债务人或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的,不支持超出部分。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说明我国《合同法》缺乏规定。事实上,除债权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际权利包括物权、物质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和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权人的扣除权;2.诉讼中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等。
代位行使对象的限制
债务人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非财产权利和独家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基于关系、赡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报酬、养老金、安置费、人寿保险、身体、健康、声誉、自由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