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行使代位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中国民法代位权,即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对债权人的债权有害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次行使代位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什么?
行使代位权的前提: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有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目标。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的,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