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特点是什么?
1.代位权的特点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对方主张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在债务人忽视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时行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于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有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目标。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的,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5、纯财产权,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管理产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质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转让权、清偿受领权等;
6.主要承认财产利益的权利,如,变更或撤销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权利;
7.诉讼中的权利,如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
三、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在于:
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负面行为,旨在通过行使代位权来维护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负面行为,旨在通过行使代位权来维护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撤销权的行使构成债务处置财产逃避债务的要求。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忽视行使列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三、效果不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取得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第三方将财产返还债务区,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但由法院保管,债务到期后交付给债权人。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行使时将通过诉讼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履行良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这一注意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