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特点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以下简称代位权,因为民法代位权还包括其他代位权,特别是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的权利,而不是债务人(根据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次债务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以前更多地称债务人的债务人为第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债务关系只能限制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债权。债权人代位权赋予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因此,代位权反映了债权的外部效力。
(2)代位权是法定权利。既然是一种权利,就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行使代位权,也可以不行使代位权。但代位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当事人特别约定。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必须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与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同。
(4)代位权是通过债权人要求法院行使的。也就是说,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请求行使,法院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保全债权。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在理解要素时,应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经济自由,即维护交易安全与尊重债务人意义自由之间的平衡。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首要条件。《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赌博债权、买卖婚姻债权等合法债权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合同被认定无效、撤销或者通过诉讼时效。但是,如果合同的无效或撤销是由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行使对债务人的代位权。同适用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实质要素。《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懒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到期债务,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未实现。”
可以看出,债务人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索赔权利,不构成懒惰行使,只通过私人救济索赔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索赔权利,甚至向私人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索赔,属于懒惰行使,否则,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很容易通谋证明债务人已向次债务人索赔权利,以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使代位权制度无用。
此外,如果债权人的损害作为具体条件,要求债权人证明其债权受到具体的实质性损害,对债权人非常不利,因此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就可以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过期
这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3项的规定。
3.债务人的债权已过期
这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只有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权人才能代表债务人行使,否则将侵犯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债务人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这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4项的规定,第12条进一步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债务人自身债权,是指支付请求权、劳动报酬、养老金、养老金、养老金、养老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这是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部分重申和具体化,是对代位权对象要求的规定。这是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部分重申和具体化,是对代位权对象要求的规定。这意味着作为代位权对象的权利不仅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且必须是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最新信息(2021年民法典).1.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务人因忽视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而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对方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对方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知识点和答案。如果你还有其他想知道的,你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