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是什么?
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全其债权。
性质
代位权作为保全债权的一项措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属于实体权利代位权作为债权的法定权利,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而不是债务人的名义;代位权的结果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确保债权的实现,不同于诉讼保全等反映在诉讼利益上的诉讼权利。
2.代位权是法定权利代位权的基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
2.代位权是法定权利代位权的基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协议。因此,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不是协议权利。代位权是一种依附于债权的权利,具有从属性。它是随着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和债权的消灭而产生的。
3.代位权是管理代位权的内容,是代债务人的行使权。代位权的后果是改变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从代位权的内容来看,代位权与代理权有相似之处,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结果不直接属于权利人,而是属于他人。然而,就法律性质而言,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差异。
首先,代位权产生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法律权利;除法定代理外,代理权是反映其意愿的授权行为,属于意义性质。其次,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利益的具体行为;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利益的具体行为。因此,代理权是两种不同于代位权性质和独立性的民事权利。从代位权的效果来看,代位权是行使他人债权的权利,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变更为目的,具有形成权的特点。但具体分析不难发现,所谓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行为改变自己或他人共同法律关系的权利。
特点
权利的形成有两个特点:一是权利人的行为具有变更具体法律关系的性质;二是权利人自身或者与他人共同参与的法律关系。从上述可以看出,代位权具有影响既定法律关系的效果,但受代位权影响的法律关系不是以权利人为主的法律关系,即与权利人无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具体来说,它影响了债务人与第三的法律关系。而且,代位权人行使权利不能实质性地改变相应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对象和内容没有变化。法律关系的实现方式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变化,这显然不同于典型的发生、变更和消除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如承认权、撤销权和解除权。因此,代位权是行使他人权利的管理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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