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一、代位权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因债务人忽视行使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二、特点
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索赔的权利,反映了债务的外部效力。B.代位权是法定债权的权力。债权人享有这种权力,无论第三方是否同意。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D.代位权不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不是债务人,以保护债权,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
建立代位权的要素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有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目标。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的,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5.关于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力的范围,《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率。
6.有鉴于此,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对象,应当通过目的性扩张来解释,主张债务人对第三方的权利包括:
(一)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管理产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转让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承认财产利益的权利,如变更或撤销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权利;
(三)诉讼权利,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债务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债务人的专属权利,如支付请求权、劳动报酬、养老金、养老金、养老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第十二条。
8、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8、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代位权对我们处理生活中的一些债权债务关系非常重要。如果你不知道相关的概念和具体的操作步骤,当你面临被债务人隐藏的债务时,你不知道如何处理你的债权,你就无法上诉。如果你能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如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这对我们来说是有益的。来衡阳律师网吧www.fenxiangshe.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