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在性质上,代位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基于债权保全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构成要素
指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行使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实现。《民法典》和《解释》明确规定了代位权的构成要素,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具有法律效力。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无效,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或者解除,或者债权人的债权因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权,债权人不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人因意义不真实而有可撤销因素的,由债务人主动提出撤销请求,法院可以审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未提出撤销诉讼时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实现。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按照传统的代位权理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不行使。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及时行使权利的,由于诉讼时效或者其他原因,可能无法实现其权利。
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有客观行使的能力。因次债务人找不到或者债务人因其他客观情况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不构成怠于行使。根据《解释》第13条的规定,在确定债务人懒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的合法债权。《解释》第11条第(3)项规定:债务人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只有在债权到期时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
若未到期,则不能忽视行使,债权人自然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应当按照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协议确定;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债务人第一次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时间视为债权到期日。但是,对于债务人履行义务并纯粹享有权利的债权,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确定债务人是否懒于行使其债权以逃避债务。
2.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索赔权利。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无论是否通过私人救济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要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都可以认定债务人无法行使。
这样做的原因是可以为法院确定债务人是否忽视行使到期债权提供明确的标准,以免因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提出一些辩护理由,如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或次债务人编造各种情况,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伪造曾经主张权利的证据,使代位权失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懒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普通人理解代位权可能会感到抽象,本质上是一些外国人在中国投资,但由于一些政治原因导致投资失败,中国政府可以先补偿投资者,但后来,也可以向投资者要求相应的补偿,但代位权应得到法院的认可。如有疑问,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如有疑问,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