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和行使方式
条件是: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忽视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使方式: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已到期。
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首要和前提,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到期债权。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权人不享有债权的,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债权人的债权已过期。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无义务偿还,债权人只有期望而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未知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后,债务人未履行的,视为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主张代位权。
本条件下的债权应广泛理解,即不仅指合同债务,还包括侵权债务、不当得债务、无因管理债务等合法债务。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这是代位权行使的重要条件,也是代位权行使的联系。由于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债务人需要行使自己的债权,否则就没有代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然而,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行为会不断改变双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即使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行为也足以导致双方的债权、债务消除或已到期的债权未到期,这将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此,笔者认为,应作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之日为时限。受理债务人放弃债权或延迟债务人履行期无效后,债务人未经授权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财产无法追回,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偿还债权人,债务人在财产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实质性条件,也是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性法律标准。《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这是排除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即债权人代位不能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支付请求权、劳动报酬、养老金、养老金、养老金、养老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只有债务人本身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必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而不是由债权人代位。上述立法规定更符合中国公民的道德习俗,有利于保护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生命权、最高人格权和不可替代的身份关系。
行使代位权的方式。
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
(一)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
(a)原告:债权人。
(b)被告:次债务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请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首要和前提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