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构成和竞争是什么?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因债务人懒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
我们总结代位权的构成有四点: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确定。
债务人必须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该债权尚未受到处罚。如果次债务人已偿还债务,则无代位权。比如赌博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行使代位权。
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字面上,怠就是懈怠,消极怠。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也不能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索赔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也不能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索赔权利,债务人将忽视行使。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已经被推迟履行。在行使代位权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未到期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否则会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这意味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债权,这两种债权都到期了,如果一种债权不到期,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代位权、财产保全竞合问题:
现实生活复杂,代位权作为债务保全的一种形式,是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最终目的。当一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一些债权人就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当第三人处的债权由法院保全时,冻结保全的债权应如何分配。存在代位权和财产保全效力优先的问题。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消除。由此可见,我国代位权制度排除了入库规则的适用,但债权人直接在次债务人处受偿。这主要是因为它更符合代位权的立法原则,在实用,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由于根据仓储规则,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能直接接受。即使债务人忽视了接受,债权人也可以接受,但在接受后,债务人仍然可以要求债权人将接受的财产交付给他。这一规定不仅不利于代位权制度的作用,而且可能使代位权制度变得无用。
一是根据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是实体权利。在代位诉讼中,虽然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应当认为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创造了新的直接后果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诉讼,次债务人可以被视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反映了合同的外部效力,不仅对债务人,而且对次债务人。转移这种债务的相对关系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此外,这种债务的相对关系在合同转让中很常见,我们没有理由否认债权人的直接赔偿。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积极行为。如果代位权行使的利益入库后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受益,其他债权人的分配结果将从根本上影响代位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热情,这也与民法公平原则背道而驰。从民事诉讼无视的原则来看,未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的其他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此时,法院不能主动保护代位权诉讼中的相关债权。由此可见,提起代位权的诉讼人和其他没有主张权利的有优先受偿权。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以确保未来有效判决能够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拒绝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然后,在同时有几个债权人的情况下,一些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而另一些债权人没有申请财产保全。如何分配债权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在申请保全的同时,申请保全人应对保全行为负责,并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必然高于未申请保全的人。未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共同分享因申请保全人承担责任而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显然对申请保全的债权人不公平。显然,不能调动申请保全债权人的积极性,应当优先偿还申请保全财产的债权人。另一种观点是,财产保全是一种与债权实体处理无关的程序权利。因此,所有债权人都可以按照清偿原则清偿保全的财产。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限制其他当事人转让、隐瞒或者损害债权人利益,这只是一种诉讼保护措施,而不是设定优先赔偿权。
因此,当同时有代位权人和申请财产保全人时,代位权和财产保全不是优先赔偿权。财产应根据债权的性质分配。两者之间没有竞争和合作效力的问题。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代位权构成和竞争合作的答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素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是合法的,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如果读者需要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欢迎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