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主体资格不仅要合法,债务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的,无债权人代位权。
2.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过期
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达到履行期的,债务人不能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没有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当根据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的约定确定。
3.债务人懒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也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到期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不考虑原因,法律没有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债务人忽视其权利的行为需要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无法实现的风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必要保债权,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债权,因此只有当其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时,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一定的限制,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行使代位权超过债务人的债权的,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犯。
二、二。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方式
1.代位权以径行行使
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便于操作和减少诉讼。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债务人和第三人影响不大。因此,法律限制了其行使方式。
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为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任意处置债务人的权利,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使过程中的争议,确保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利益能够合理分配给债权人,应当设立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行使。因为只有通过法院判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利益才能在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只有通过法院判决,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有效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他债务人之间纠纷。
如果债权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并且在约定的债务偿还期届满后,债务人不仅不偿还债务,而且忽视了偿还已到期的债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位于债务人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