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损害是什么?
适用代位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有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行使但不行使其权利。所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经到期,不及时行使的,可以消除或者丧失;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消极不作为,是否有过错。如果债务人行使,即使行使方式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债务人履行债务必须延迟。
一般来说,债权人是否无法判断尚未到期履行期的债权。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然导致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不公平。因此,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到,债权人没有代位权。然而,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还没有到达,债权人仍然可以代位行使,以保护债务人的权利。如果债权人此时不允许保存权利,权利将被消除。
4、必须保全债权,即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建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确保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的现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债权,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即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偿还债务。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在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才符合其行使要求。所谓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并不一定意味着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债权人的债权也可能无法实现。
代位权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行使但不行使其权利。所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经到期,不及时行使的,可以消除或者丧失;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消极不作为,是否有过错。如果债务人行使,即使行使方式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2.债务人履行债务必须延迟。一般来说,债权人是否无法判断尚未到期履行期的债权。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然导致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不公平。因此,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到,债权人没有代位权。然而,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还没有到达,债权人仍然可以代位行使,以保护债务人的权利。如果债权人此时不允许保存权利,权利将被消除。
三、必须保全债权。我国《合同法》仅以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为保全必要。建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确保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的现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债权,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即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偿还债务。
三、适用代位权的情况有哪些?
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过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代位权是外国投资者赔偿损害的权利,代位权损害包括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债务人履行债务延迟和保全债权的必要性。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代位权是外国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权利,代位权损害包括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债务人履行债务延迟和保全债权的必要性。如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衡阳律师网络www.fenxiangshe.cn专业律师,他们会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