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执行能否增加夫妻债务
在代位权执行过程中,一方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二、如何行使代位权
根据民法典,债务人忽视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在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夫妻债务的代位权。如需更多法律帮助,欢迎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