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代位权的对象是指行使代位权的对象,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理论上,代位权的对象相对广泛。似乎只要不是债务人自己的权利,就可以作为代位权的对象。但代位权突破了传统合同的相对规则,约束了第三方。因此,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仅限于具有金钱支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结合债务类型,应理解为合同债务、不当得利债务、无因管理债务和侵权债务的到期债权。
关于代位权的范围,《民法典》第五十四十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这里提到的债权金额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金额。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数额。根据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1)》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正确理解应当是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后者是代位权的范围。当前者小于后者时,前者是代位权的范围,否则法院将不受保护。
债权人代位权的含义
1992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百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原型见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债务无异议但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此外,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但这些都不完整。《民法典》正式建立了完整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债务的相对性原则,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解决了三角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该规定为债权人的债权增加了新的法律权力,具有以下特点:
1.代位权依附于债权,随着债权的产生,随着债权的转让,随着债权的消灭,即没有无债权的代位权。
2、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负面不作为,即债务人不积极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债务人通过诉讼或仲裁实现债权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是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要求,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不是通过债务人转让。
4.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行使到法院,仲裁等其他行使方式明确排除在外。
综上所述,法律对代位权的对象和范围有相应的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对代位权的对象和范围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法律问题,请咨询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