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实施对象是什么??
代位权的实施对象:
(一)纯财产权,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形成权等;
(二)主要承认财产利益的权利,变更或撤销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权利;
(三)诉讼权利,如起诉权、强制执行申请等。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扣押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不得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代位权的有效性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债权人本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应债权债务关系将被消除。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本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优先支付实现的债权。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本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金额超过债务人的债务金额或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看出,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超过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的,债权人无权代表债务人行使;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的,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偿还,只能单独起诉债务人。
(二)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行使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有效代位权,不应影响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所有次债务人的抗辩权都必须对债权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辩护,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优先支付实现的债权。
(3)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处分妨碍债权人代位权的权利,即不得抛弃、免除、让步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失去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的最终判决是否约束债务人,取决于情况。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债务人将受到裁判的约束,在未来的诉讼中不得要求违反判决主体。但而,如果债务人没有得到通知,也没有参与诉讼,因为他没有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也没有声明,裁判对他没有效果。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他仍然可以单独起诉。
以上内容是相关答案。代位权的对象主要包括纯财产权,一般以财产利益为目的,以财产利益为承认权,最后是诉讼权。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