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债权人的代位权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比如,B欠A1万元,C欠B1万元,A债权人,C是次债务人,A可以向C主张权利。
(2)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时,可以行使代位权。
(3)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不得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不得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当对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四)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际上是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次债务人可以直接向债权人索赔债务人的一般辩护。
2、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求,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这主要意味着债权人除了债务人的独家债权外,还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合同法》发布了解释(1),解释(1)第12条规定了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人自身债权,是指支付请求权、劳动报酬、养老金、养老金、养老金、养老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除此权利外,还可以行使代位权。除此权利外,债权人还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1)第12条的规定,我们总结了代位权的构成要求: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确定。债务人必须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该债权尚未受到处罚。如果次债务人已偿还债务,则无代位权。比如赌博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行使代位权。
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字面上,怠就是懈怠,消极怠。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也不能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索赔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也不能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索赔权利,债务人将忽视行使。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已经被推迟履行。在行使代位权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未到期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否则会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这意味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债权,这两种债权都到期了,如果一种债权不到期,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合同法》解释(1)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支付请求权、劳动报酬、养老金、养老金、养老金、养老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只要不是债务人自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之前,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否则,如果没有任何要素,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