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含义是什么??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因债务人忽视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简而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建立代位权的要素是什么?
代位权制度是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是合同外部效力扩张的体现。代位权的目标不是债务人的现有财产,而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避免过度干预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自由,保持债务人与债权人与第三人利益的平衡,法律必须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无论是合同债务、不当得利债务、无理由管理债务、侵权债务等。只要合法债务。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二)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但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首先,权利可以行使,这意味着权利不仅有效,而且没有法律障碍。其次,债务人存在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如果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债务催收和支付的形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没有问。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即使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目的;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或者不足以偿还的,视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过于严格,使代位权制度无用。笔者同意参照《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索赔债权,债务人没有方便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过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过期,债务人享有请求权,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者已经实现,代位权不成立。不得代位行使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非现实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债权,作者认为权利范围狭窄。这一限制不仅不同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阻碍了促进世界经济交流,而且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代位权制度在中国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它与中国现实经济生活迫切需要加强债权保护的现实不符。扩展解释应包括:
1、债权。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违约责任等债权;
2.物权和物权请求权。物权是一种控制权,一般不能代位行使。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担保物权表现为实现担保价值的价值权,债权人应允许代位行使。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