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因债务人懒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破产债权在诉讼时效期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的,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对方要求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经理申报或者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对方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对方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执行对象的条件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行使但不行使其权利。所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经到期,不及时行使的,可以消除或者丧失;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消极不作为,是否有过错。如果债务人行使,即使行使方式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2.债务人履行债务必须延迟。一般来说,债权人是否无法判断尚未到期履行期的债权。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然导致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不公平。因此,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到,债权人没有代位权。然而,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还没有到达,债权人仍然可以代位行使,以保护债务人的权利。如果债权人此时不允许保存权利,权利将被消除。
三、必须保全债权。我国民法典仅以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为保全必要。建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确保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的现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债权,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即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偿还债务。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在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才符合其行使要求。
综上所述,小编整理了代位权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代位权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权力,债权人享有这一职能,但代位权的行使也有法律依据。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更多问题,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