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诉讼时效是指侵犯民事权利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即胜诉权将被消灭。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法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虽然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但行使权利人的请求权只有障碍,权利本身和请求权并没有消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发现无中止、中断、延长原因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另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法院不得主动按照职权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和支持诉讼请求;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代位权不能与债权人的债权分离。它是一种附着在债权上的特殊权利,随着债权的产生、转让和消灭而产生、转让和消灭。代位权不同于代位追偿权。(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忽视其权利和债权人实现时行使的权利。虽然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际意义。(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身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身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来自法律规定,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合作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债务人在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视为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法律释放〔1999〕7号)。因此,债务人确认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债权,可以将不完全债权转化为完全债权(债权执行复活),尽管债权附带的担保权不能自然复活。在复活债权执行力的同时,其对外效力也一起复活。此时,由于债权已恢复为完全债权,自然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基础。以图1为例,如果债务人B确认了A的债务,B没有其他财产,除了C的1万元债权。此外,B懒于行使其债权,债权银行将超过诉讼时效,那么A仍然可以代位行使B对C的权利。
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除时效,是指侵犯民事权利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制度。当时效期届满时,人民法院将按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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