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构成的要素是什么?
1.在主观意图上,忽视到期债权的行使应表现为主观负面状态。
2.在外部行为方面,忽视行使表现为不及时行动。
3.客观结果应作为判断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决定因素。
在分析代位权构成要件中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判断标准之前,首先要回顾代位权制度设计的立法初衷。代位权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债权人要突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关系的相对限制,必须以债务人不积极行使次债务人的权利为前提,即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由于债权人很难客观地证明债务人对到期债权的忽视,立法者将债务人忽视到期债权的行为具体化为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索赔权利。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债务人忽视到期债权的行为有着千差万别的表现形式。不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向次债务人索赔债权,只是忽视到期债权行使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不能机械理解立法者创造的外在表现行使是判断的唯一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应从主观意图、外部行为和客观结果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在主观意图上,忽视到期债权的行使应表现为主观负面状态。
由于主观意图难以客观标准判断,学术界普遍认为,主观意图和过失在行使到期债权时被忽视。但作者认为,任何主观意图都可以通过外部行使得到证实。主观消极状态也可以通过外部行为来判断,即债务人在没有客观条件限制的情况下不作为或延迟。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等客观因素而无法实现,则债务人的不作为不能视为消极。但债务人的不作为,在没有客观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实现权利的,视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此外,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债务人的主观负面原因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在这方面,作者认为应该分析债务人主观上的负面原因,因为通常,债务人在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时会积极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处于停产、停业或濒临破产的边缘,即使债权被积极收回,也是杯水车薪,无法恢复,债务人将被动不行使权利。例如,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是关联企业时,债务人也可能被动地不主张权利。了解债务人的主观负面原因,可以正确判断债务人是否懒于行使到期债权。虽然理解原因不是判断的主要标准,但有利于判断者自由心证的形成,在某些情况下往往起着关键作用。
在外部行为方面,忽视行使表现为不及时行动。
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即未及时行动。合理的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和交易习惯来判断。在举证责任方面,债权人客观上不能证明债务人不作为,应当证明债务人已经作为,即积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不能证明其已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人应当承担不能证明的法律后果。
客观结果应作为判断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决定因素。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没有客观因素的限制,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视为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例如,虽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但在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不能仅仅因为债务人已经起诉而认为自己没有忽视到期债权的行使;而应当调查次债务人是否在和解撤回诉讼后完成了债务履行的结果;另一个例子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由法院决定,但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不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忽视行使到期债权,应当从债权无客观障碍实现但未实现的结果状态进行调查。
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综合考虑三个方面:主观因素、外部表现和客观结果,以判断债务人是否懒于行使到期债权。立法者不能仅仅因为债务人是否提起诉讼或仲裁这种懒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表现形式作为认定标准,因为债务人提起诉讼不能认定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甚至得出债权人不能权的结论。立法者不能仅仅因为债务人是否提起诉讼或仲裁这种懒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表现形式作为认定标准,因为债务人提起诉讼不能认定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甚至得出债权人不能权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