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权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不构成重复诉讼。
2.重复诉讼是指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后,当事人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分别处理下列起诉: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争议,通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五)当事人起诉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通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批准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在不得起诉期限内不予受理;
(7)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起诉离婚、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二、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有清偿期。
二、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有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目标。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的,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的,不属于重复诉讼。重复诉讼是指裁定驳回诉讼后以同样的理由起诉,或者判决生效后向法院起诉。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