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否是请求权
笔者认为,代位权本质上应该是请求权。
理由是:
首先,债权是确定义务主体的请求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仍属于债权的范畴。不同之处在于,它只是代为行使的权利。因此,代位权本质上属于请求权。
其次,从概念上看,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要求他人行为的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人必须依靠他人的行为来实现其利益。在民商法理论中,与请求权密切相关的权利是控制权和抗辩权。其中,控制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控制权利对象的权利,权利人不需要他人配合就能实现其利益的积极行为。
笔者的理解是,物权人侵犯物权后,向侵权人提出请求,当侵权人拒绝时,受害人既不能控制侵权人的财产,也不能强迫其人身,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国家法官强迫侵权人采取具体行为(如债务人转让次债务人债权),消除给物权人造成的不便和损害。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代位权是债权人直接取代债务人要求次债务人履行财产义务的权利,属于请求权的法律关系。其权利的实现是基于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债权人侵犯债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审判机关提供国家强制力,代表债务人相对于第三方(次债务人)债权,其目的是保护债权。因此,代位权本质上是基于双方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其主要性质应该是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