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代位权是否首先确认主债权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行使代位权的,应当首先确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确认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确认后,人民法院将支持原告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破产债权在诉讼时效期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的,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对方要求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经理申报或者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1.不同的组成要素。代位权的构成不仅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还要求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而不询问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
2.目的不同。行使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减产不当;行使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忽视行使是客观判断债务人的主观过错;撤销权的主观要素要求债务人和他人恶意行为,知道其行为对债权人有害。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应当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有害,即受害人也应当恶意。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以适用时效暂停和中断的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进入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应当消灭。
通过以上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关系。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