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吗??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务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对债权人的债权有害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是债权人固有的实体法权利。其效力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有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1.代位权属于实体法权利,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代位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协议。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由法律规定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权利。它是随着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和债权的消灭而产生的;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和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的无法赔偿起到了预防和补救作用。
2.代位权是债权的有效性,而不是债权人的特殊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法律效力的体现。虽然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仍然反映了债权的法律效力和外部效力。
代位权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不是代理权。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法律权利的履行制度,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为的法律后果属于他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权利,如代位申请执行权。
债权人代位权如何构成?
代位权的构成要素有: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确定。债务人必须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该债权尚未受到处罚。如果次债务人已偿还债务,则无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也不能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索赔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已经被推迟履行。在行使代位权之前,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未到期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否则会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支付请求权、劳动报酬、养老金、养老金、养老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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