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属于保全债权还是实现债权
1.代位权是债务相对性的突破,而不是否定。我认为债务的相对性是债务的本质属性,它只能被突破而不能被否认。
2.代位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而不是特殊保护债权人。
代位权的直接目的是解决债务人沉睡在权利之上的问题。因此,该制度的社会功能是有限的。其作用不应过分夸大。
新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只要它诞生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如果功能只需要补充或纠正现有的法律,立法者必须衡量新制度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破坏程度,并尽量将破坏限制在最小范围内。破坏整个法律制度的完整性是极其危险的。将代位权视为债务的保全,而不是债务的实现,是新旧法律的最佳结合点,既保护了交易安全,又不过度破坏现有法律。
二、代位权的行使对其他债权人不利吗?
1、债务不具有社会宣传性。债权人因偶然了解到债务人对他人有一定的债权,向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虽然其他债权人也想行使代位权,但他们错过了机会,因为他们不知道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假如真的依不告不理原则,显然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
2.其他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或者赢得判决的,其他债权人因起诉次债务人并行使代位权而获得清偿的,其他债权人因不知道次债务人的存在而无法清偿,这比前一种情况更不公平。
3.若干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直接赔偿更不可操作:
A、当两名以上债权人共同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而不是合并审理。原因是代位权诉讼不同于一般债权诉讼。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最多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总额。此时,两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分别小于但总额大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按比例分配解决。二次债务人分别承担两项全额债务的判决完全有可能发生,两项判决总额加起来超过二次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这显然是荒谬的结果。
B、在代位权诉讼审理过程中,其他债权人可能不断要求参与诉讼,甚至因到期而要求未到期的债权,法院不得拒绝合并审理,导致长期拖延;每个债权内容不同,必然导致案件越来越大、复杂、难以解决。
C、一些其他债权人在一审期间因未知而有时间参加代位权诉讼,但他们在二审期间要求参加诉讼。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法院将难以处理其他债权人以无效判决为由提起的代位权诉讼。
D、虽然其他债权人未起诉的原则不应受到保护,但事实上,其他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来否定代位权诉讼。
D、虽然其他债权人不起诉的原则不应受到保护,但事实上,其他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来否定代位权诉讼。破产程序开始时,因代位权不属于不除权,应当暂停相关诉讼,并纳入破产程序。这个时候,代位权诉讼自然就死了。
综上所述,代位权是债务相对性的突破,而不是否定。我相信在阅读了上述介绍后,您对代位权的行使是否对其他债权人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仍有法律问题,请咨询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