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成立的要素是什么?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主体资格不仅要合法,债务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的,无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因违法行为被认定无效、撤销或者有诉讼时效的,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合同合同的无效或撤销是由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和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过期。
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达到履行期的,债务人不能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没有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当根据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的约定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过合理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可以认定为到期债权。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的债权不能计入到期债权。如果次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权行使没有实际意义,当债务人的情况没有改善或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非所有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支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也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到期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不考虑原因,法律没有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债务人忽视其权利的行为需要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无法实现的风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必要保债权,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是否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懒于行使到期债权,对代位权的行使没有影响。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债权,因此只有当其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时,才能行使代位权。然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一定的限制,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行使代位权超过债务人的债权的,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犯,因为债务人有权在不受任何人干涉的情况下独立处罚超过其债务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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