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必须以生效判决为前提吗?
代位权不以有效判决为前提。例如,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需要提起诉讼。如果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破产债权在诉讼时效期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的,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对方要求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经理申报或者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
1.代位权属于实体法权利,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代位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协议。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由法律规定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权利。它是随着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和债权的消灭而产生的;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和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的无法赔偿起到了预防和补救作用。
2.代位权是债权的有效性,而不是债权人的特殊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法律效力的体现。虽然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仍然反映了债权的法律效力和外部效力。
代位权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不是代理权。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法律权利的履行制度,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为的法律后果属于他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权利,如代位申请执行权。
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不以有效判决为前提。例如,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因为债务人懒于行使其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