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比较有什么区别?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两者对象不同。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负面行为,旨在通过行使代位权来维护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二是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撤销权的行使构成债务处置财产逃避债务的要求。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忽视行使列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第三,效果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取得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第三方将财产返还债务区,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但由法院保管,债务到期后交付给债权人。
二、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
传统民法中的代位权制度认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行使第三方的权利,使其未来的偿债财产增加而不增加,危及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首先,这种权利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可以直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似乎可以直接称之为形成权。其次,代位权与民事代理非常相似,但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行权利,与代理的特点有明显差异。台湾省有学者称之为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属于债权的特殊权利,属于广义形成权。第三,代位权本身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而是一种依附于债权的权利,称为代位权。第三,债权人似乎要求第三人代位权,第三人有义务协助。似乎接近请求权。这也是最容易产生的理解。
事实上,代位权已经超越了债权的相对性,直接指向第三方,甚至可以再次代位。因此,它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与债权请求权截然不同的核心。然而,它并不与物权的追及效力混淆。相反,代位权跨越法律关系,针对第三方,与物权的追及效力有本质区别。有了债权,一定有代位权。因此,将代位权定义为债权的权力似乎是不合理的。
三、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客观要求和主观要求。
所谓客观要素,是指债务人在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对债权人的债权有害。换句话说,债务人对财产实施了一定的处罚,这里的处罚是指法律处罚。具体包括:
一是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二是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故意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
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的处罚必须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转让或转让,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同时,债务人处置财产的行为对债权明显有害,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所谓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财产处置后,没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仍有资产清偿债务的,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有害。
所谓主观要素,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恶意。恶意是指债务人知道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处置财产的行为,会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一般来说,债务人的恶意认定以实施为准。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比较有什么区别问题的回答。代位权和撤销权有很多。这两种权利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组成要素。如果读者需要律师的法律帮助,欢迎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