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家公司公司,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60万元,一直没有还。A公司也多次催款,但一直无效。后来,C公司正好拖欠了B公司的一笔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丙公司与乙公司、甲公司三方达成协议。该协议主要有一个条款,即B公司应在2000年9月10日前偿还B公司的所有债务。(此案转为旁白 动画)于2000年9月10日到达,但C公司没有偿还B公司的款项。这样,B公司也拒绝偿还A公司。A公司仍然继续找到B公司,B公司说我们在协议中写了一句话:直到2000年9月10日,C公司向我偿还B公司,我将履行偿还你的义务。现在它没有还给我,所以我不能还给你。为此辩护。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别无选择,只能起诉。起诉时,以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被告,共同起诉。其中,C公司提出抗辩。它说我没有欠A公司的钱,我欠B公司的钱,我欠B公司的钱没有还,这是我和B公司之间的事,B公司没有起诉我,你怎么能起诉我呢?至于最初签署的协议,只是我向B公司还款,也没有说我会向你的A公司还款。因此,丙公司提出了这样的抗辩。当然,B公司并不否认欠甲公司钱的事实,但它提出了一个问题,说当C公司向我还款时,我会向甲公司还款。但是现在C公司没有还给我钱,我没有钱,它只是提到了这样的辩护。核心问题是什么?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确实没有偿债能力。现在A公司知道了,知道C公司还欠B公司一笔钱。而且一次,有这样的协议。所以现在,甲公司起诉丙公司,好吗?(小片)具体来说,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不清偿债权人债务,却忽视行使债权。这种懒惰是懒惰的,懒惰的行使自己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索赔权利,我们称之为次债务人,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举个例子:ABC三方当事人涉及三个合同主体A、B、C。B它是A的债务人,A是债权人。但同时呢,B它也是C的债权人,C是B的债务人。B作为债务人,他没有履行债务,也没有去甲方(A)进行清偿。然而,它并没有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如果他对别人有债权,他就不会主张,忽视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他会给债权人甲(A)造成损坏,甲(A)债权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甲(A)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代表B,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B的债务人C主张权利。所以叫代位权。债权人越过,取代债务人的位置,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这就是所谓代位权的基本含义。让我们来看看为什么法律承认代位权制度?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民法典有一个原则,叫做债务的相对原则或合同的相对原则。A、B签合同,A发货,B付款,比如买卖合同。因此,合同项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相对的,A只能要求B履行付款义务,也只能要求B交付。作为B,它只有义务向A付款,只有A才能向他索赔权利。这叫相对,与第三人无关。A没有交货,只有B才能主张他的违约责任,别人不能主张。别人不能说你为什么不把A送到B,这与你无关。相反,A发货,B没有付款,只有A有权要求,其他人不能要求。这就是合同的相对原理。但在代位权制度中,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原则。比如我们前面说的,现在是ABC,B欠A的钱,C欠B的钱,现在A越过B直接向C索赔权利,要求C履行清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