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代位申请执行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2.代位权的对象范围广于代位申请执行的对象范围。
3.适用条件不同。
4.效果不同。
代位权制度与代位申请的执行不同,两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性质不同。
代位权是法定债权的权力,是保全债务的方法之一。债权人以诉讼的形式行使代位权,产生代位诉讼,代位诉讼与直接诉讼对称。
代位申请执行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不是法定债权的权力,也不是债务的保全方式。债权人胜诉判决后,债权人可以向第三债务人申请执行债权。即使第三债务人(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债务代位权人也可以申请执行第三债务人对第四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二是代位权的对象范围广于代位申请执行的对象范围。
一般来说,代位权的对象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非财产权主要在于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禁止扣押和不得转让的权利除外。《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专属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代位。
第三,适用条件不同。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代位权适用条件为:
(一)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2)损害债权人。
代位申请的执行仅适用于:
(1)案件已审结,当事人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支付内容的判决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仲裁裁决等执行依据,当事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无论是否忽视对第三债务人的债权,都不能清偿债务;
(三)被执行人(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4)第三债务人对债务无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第四,效果不同。
第四,效果不同。
代位权行使后,第三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偿还债务,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作为债务人的总财产,并向全体债权人清偿。代位债权人无法获得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