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后,原债务人还需要偿还债务吗?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现债权后,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务人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二、二次债务人的效力
(1)行使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有效代位权,不应影响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所有次债务人的抗辩权都必须对债权人行使。
(二)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优先支付实现的债权。
对债务人有效
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的最终判决是否约束债务人,取决于情况。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债务人将受到裁判的约束,在未来的诉讼中不得要求违反判决主体。但而,如果债务人没有得到通知,也没有参与诉讼,因为他没有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也没有声明,裁判对他没有效果。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他仍然可以单独起诉。
通过以上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完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关系终止,债务人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