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实现债权。因此,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也受债权人债权的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破产债权在诉讼时效期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的,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对方要求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经理申报或者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对方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对方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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