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务的一般理论,债务是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人权和相对权。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义务。原则上,债务的有效性不能与任何其他第三人相媲美。但当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消除对债权的危害。该系统称为债务保全或债权保全。学术上也叫债务的对外效应。代位权是债权保全的一种方式。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代位权诉讼①。早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代位权就确立了,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本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都规定了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是直接诉讼的对称性(债务人对第三方的诉讼是直接诉讼)。根据传统理论,债权人代位诉讼在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结果所有权和诉讼目标方面不同于直接诉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告是依法取得代位权的债权人,即代位权人。代位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代债务人被代位人)行使权利。第二,被告是第三人。代位权的本质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被告是被代位人的债务人,即第三人。第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和保护被代位人的权益。虽然原告开始代位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消除权利实现的障碍,确保其债权利益的实现,但不包括任何代位人自身的实体利益。第四,诉讼产生的实体法效果直接属于被代位人,即被告应当向被代位人支付,而不是代位人(即原告)。具体而言,代位权行使的有效性包括三个方面: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保护债务人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代位接受债权后,其财产利益不得用于清偿债权,也不得与债务人抵销债务,应当与其他债务人平等赔偿。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属于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仍然懒于接受,债权人可以接受代位权。尽管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交付其收据 但债务人除偿还债务外,不得处分该部分财产。
(三)对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实现后,由于代位权的实现,第三方对债务人的债务被消除,债权人未行使代位权部分的债权仍属于债务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主张的权利。由此可见,代位权反映了合同的外部效力。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债权不仅对债务人有效,而且对与债务人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也有效。虽然代位权和撤销权也是针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方,但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不同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代位权旨在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是债务人的负面行为。当然,这两种方式都是合同保全的形式,其目的是保全债权,实现债权。
二是代位权是法定债权的权力,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债权人都享有。换句话说,债权一旦产生,当然包括代位权,随着债权的转让和消灭而转让和消灭。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债务人的追偿权。所谓追偿权,通常是指连带债务人在连带债务中代表其他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还其应承担的份额。追偿权不是债权的固有权利,也不是债权产生的权利,而是代表其他债务人履行义务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其性质不同于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