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判决的八条裁判规则是什么?
1.次债务人是否应清偿债务人债务并承担举证责任
债务人应当对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以及如何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二次债务代理清偿协议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清偿债务的协议。债务人未实际履行的,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3.次债金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债务的延期无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金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次处分债务人债权
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丧失了主动处置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5.当次债务人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时,如何确定次债金额?
代位权的行使不一定要经过诉讼和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当次债务人拒绝提供证据时,法院关证据确定。
6.代位权人有权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无效
债务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法院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行使代位权。
7.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双方实际扣除而消除时,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无法确定。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的前提
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确定时,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予支持。
行使代位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不同于建立代位权的要素。两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与胜诉条件的关系。在实践中要注意这个问题:
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件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1)》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性要素,应当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法院应当受理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借据等。不限于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即将到期。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即将到期时,债权人应当允许行使代位权,但代位权的行使结果属于债务人,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3.债权人可以行使具有抵押和质押担保的代位权吗?
债权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懒于行使债权不会损害债权人。因此,债权人不需要行使代位权,应当规定不能行使代位权。这不仅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不必要地干预和限制债务人的权利,还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这不仅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不必要地干预和限制债务人的权利,还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是,如果抵押和质押不足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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