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债务人的责任是什么?
一.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应债权债务关系将被消除。在实践中,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进行代位权诉讼,一旦判决确认,债权就无法获得不可避免的效果。即时债务人不一定具备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和能力。因此,为了充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金额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应当确定债务人对债务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了充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金额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确定债务人对债务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债权人获得次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时,债务人不会失去原来的偿还责任,这符合代位权制度的立法意图18。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次债务人索赔相应金额的债权。
二.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用
虽然《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合同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优先支付实现的债权。这种不一致的规定给司法实践中代位权诉讼费用的确定造成了混乱。笔者认为,债务人应当承担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原因是:一方面,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原因是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和次债务人没有过错。另一方面,代位权的行使是保护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种措施,因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可以视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过程中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从债务人财产中扣除,否则会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减少债权人的利益,这违背了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合同法解释规定,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对次债务人不公平,因为次债务人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债务人不能及时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主要过错是债务人而不是次债务人。
三.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人和次债务人的权利
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为了保代位权诉讼发挥保护债权人债权的作用,首先限制债务人的处罚行为,规定债务人不得处罚其债权,即不能免除、抛弃、让步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失去效力的行为。二是禁止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否则代位权制度将失效。上述限制应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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