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债务人是否出庭
1、当债权人的债权具有强制执行权时,法院可以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或债务人追加诉讼。
债权人的债权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的债权有三类:
(一)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认的债权;
(二)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或者调解书确认的债权;
(三)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债权文件确认的债权。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审判或仲裁程序。因此,当上述三种债权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由于债权人的债权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不需要对债权人的存在和合法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法院只需审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债务人是代位权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真正的原告,但债务人是否参与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因为代位权人依法取代了债务人的原告身份,行使了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可以增加债务人或不增加。此外,代位权诉讼的结果虽然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但主要涉及债务人的权利是否受损。当然,债务人的权利应当适用民事权利的处罚原则,债务人应当决定是否参与诉讼。
债务人自愿参与代位权诉讼的,其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原则上不得提起同一诉讼请求,债务人不得与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另一方面,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而言,他们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缺乏实体法基础。其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被列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理论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以诉讼的形式参与诉讼的人,认为对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对立。他不同意原告或被告的主张,认为原告和被告都会损害他的民事权益。事实上,他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起新的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在法律条件下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债务人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因此,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构成要求。
2、认为债务人处于证人的诉讼地位是不合理的,因为债务人与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有利害关系,并受到判决效力的限制,这与证人有显著的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当事人的诉讼对象。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审判结果与法律利益有关,法院应当通知申请诉讼或者参与诉讼的人。就代位权诉讼而言,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判决结果与债务人有法律利益,无论是债权人胜诉还是次债务人胜诉。
第二,债权人不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债权的,法院必须增加债务人参与诉讼
如前所述,在代位权诉讼中,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没有强制执行,即只有一般的债权文件证明了合同、借据、借据等债权的存在。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证实,债务人未偿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只能强制债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是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金额超过债务人的债务金额或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有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