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人能否行使违约金过高的权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时,可以通过代位权索赔过高的违约金。债务人可以要求减少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破产债权在诉讼时效期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的,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对方要求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经理申报或者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适当减少。
当事人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对债务人的效力
虽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相关权利被消除,利益应属于债务人。代位权不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当债务人懒于接受时,债权人才能接受代位权,但仍将接受的财产列为债务人的总财产,作为强制执行的准备。此外,债务人还有权要求债权人交付所收到的财产。
2.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有效
对于第三方即时债务人,无论权利是由债务人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都不影响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因此,所有第三方对债务人的所有辩护都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如同时履行辩护权和诉讼时效届满。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方不得以与债权人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必须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及时履行。否则,不仅会妨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还会因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对债权人有效
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超过债务人的权利或者债权。虽然债权人在债务人闲置时可以代位接受,但接受的财产不得独家偿还债权,也不得抵销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果你想用你接受的财产偿还你的债权,你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必须只有一个债权人。若有几个债权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备优先受偿权。债务人承担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若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多个债权人分享,或由多个债权人平均分担,则应优先支付。
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民法典》,债务人未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违约金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