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人能否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申请执行人未终止或者死亡时,可以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明确规定,规定权利人或者继承人可以继续参与申请执行人的终止或者死亡。
设立保险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的风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同时,被保险人也有权向受害人索赔,当然,被保险人也可以将索赔权转让给保险人,即保险法的代位权。这是一种债权,受害者可以为此辩护。辩护的内容包括债权转让是否成立、债权金额等,即债权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虽然在本案中赔偿被执行人13万元是不争的事实,但仍应以单独诉讼的形式确认,原被执行人的抗辩权不得人为剥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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