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可以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事件经过】
某**该公司与一家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将价值25万元的化工产品交给运输公司。**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保险。在运输过程中意外翻车,货物掉入河中,造成损失13万元。**该公司要求运输公司赔偿,但未能起诉法院,运输公司被判赔偿13万元。判决生效后,运输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方向**公司理赔13万元,**公司随后向法院声明将其对运输公司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继续强制执行运输公司。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正在向保险公司发展**公司理赔后,按照规定享有向运输公司索赔的权利,但保险公司与被执行人的关系不等于**公司与被执行人的关系,保险法只赋予保险公司代位权,权利能否实现还有待诉讼确认,因此保险人应在诉讼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不得将保险人列为申请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变更为申请人,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因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人的,应当裁定暂停执行,现在权利承担人(即保险公司)已经确定,执行应当继续执行,即保险公司应当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法律解释
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申请执行人未终止或死亡时,可以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明确规定。虽然规定权利人或继承人可以继续参与申请执行人的终止或死亡,但在本案中**该公司尚未终止,因此本条的规定不能适用,因此第二种意见是错误的。
设立保险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的风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同时,被保险人也有权向受害人索赔,当然,被保险人也可以将索赔权转让给保险人,即保险法的代位权。这是一种债权,受害者可以为此辩护。辩护的内容包括债权转让是否成立、债权金额等,即债权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虽然在本案中赔偿被执行人13万元是不争的事实,但仍应以单独诉讼的形式确认,原被执行人的抗辩权不得人为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