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除债务人自身外,该权利专属。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一、相同点
(一)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损害债权;
(2)债权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必须限于其债权;
(四)债权人行使权利所需的必要费用,必须由债务人承担。
二、不同点
(一)目的不同。
二、不同点
(1)不同的目的。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消极行为不增加其应有债权;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以积极行为减少责任财产。
(二)构成要件不同
客观要求:代位权的构成不仅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还要求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不影响其行使(但债权必须先于债务人处分其财产)。
主观要素:代位权中的忽视行使是客观判断,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撤销权的主观要素要求债务人和他人恶意行为,知道其行为对债权人有害。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应当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有害,即受害人也应当恶意。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应当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有害,即受害人也应当恶意。
(三)债权人债权的内容不同。中国的代位权制度要求到期债权仅以金钱支付为内容;撤销权制度要求债权人以财产支付为内容,不限于金钱。
(四)诉讼当事人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五)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以适用时效暂停和中断的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进入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应当消灭。 以上内容是介绍两种权力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债权人需要清楚地了解,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是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设立的制度,大家都很清楚。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