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申请执行人的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实没有财产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强制执行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这是因为,如果在实践中无限期地依次类比第三人,就会增加链接,复杂的关系,难以实现代位执行的目的,但会导致执行秩序混乱,增加执行难度。此外,还应注意,被执行人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但应当暂停执行,并通知申请人参与财产分配。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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