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没有代位执行立法,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但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债务无异议但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本规定涉及代位执行的原则性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具体规定了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增强了可操作性。
在执行实践中,当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执行到期债权无疑是解决执行困难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代位执行省略了诉讼程序,并直接进入了执行程序,并且有许多限制。当适用时,人们对一些问题有不同的理解,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怀疑和困难,这也是目前很少适用代位执行的原因之一。要广泛应用代位执行制度,必须澄清认识上的差异。
一、代位执行依据
1、执行依据
执行必须有一定的执行依据,这是依法执行的前提。
2、法律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代位执行中,有效的法律文件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执行第三人的依据是什么呢?有人提出,代位执行的理论依据存在缺陷,违反了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此外,代位执行没有法定的执行依据,剥夺了第三的诉讼权等救济权。大多数人认为,执行依据应当是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无异议或者不履行的民事裁定。执行裁决不仅有效地发挥了执行效力的扩展原则,而且充分保护了第三方的异议权,是代位执行的有力执行依据。
三、执行裁定书
具有法律文件的功能。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阐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具有执行内容和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第三人的执行裁定具有具体的执行内容,并在送达第三人后具有法律效力,符合解释精神。根据最高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规定,第三人未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履行,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按照一般执行程序执行。从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出,第三人的执行裁决是确定性和强制性的,应当按照一般执行文件的程序执行。因此,执行裁决作为执行依据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保护第三方权益
代位执行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要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到期,并给予第三人15天的异议期。此外,法院原则上不对第三人的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应当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未按照裁定执行的,按照一般执行程序发出执行通知,所有这些条件都足以保护第三人的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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