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对象的概念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原则的,处分无效。那么,债权人可以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是什么呢?要谈代位权的对象。所谓代位权对象,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99年《合同法》出台前,我国民事立法没有代位权制度。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的快速发展,由于上述原因,债务纠纷迅速增加,债务案件的执行越来越困难。许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隐瞒资产,或故意不要求债权,甚至放弃债权,使案件判决难以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积极保护。因此,立法者在传统代位权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民法上新的代位权制度,针对严重的三角债务和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现象。新制度与传统理论与外国立法的区别在于代位权的对象不同,即代位权的对象不同。《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本规定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限制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上,并必须为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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