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请求权是什么?
代位请求权是合同关系中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设立代位请求权是一项法律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代位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忽视行使,损害其他债权人(代位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债权人(代位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代位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法律制度。为了区分《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代位权制度,我们暂时将其命名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了区分《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代位权制度,我们暂时将其命名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笔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债权保全制度。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以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从而保证无特殊担保的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由于其他债权人不能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更不用说控制债权人在债务人上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在担保物权设定的债权范围外处置财产,自由减少责任财产,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立可以强制干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也可以强制干预债权人的到期担保财产。其他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当债权人消极忽视行使责任财产的权利时。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减少不当,保全债权。
2.限制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由于债权人代位权是其他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行使债权,其主张的内容应当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权,不得超过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如果其他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一项或几项担保物权足以保全其债权,则不能涉及其他债权。同时,其他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按照诚信、公平等原则妥善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补充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债务人代位权制度相比,原告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行使的权利不是请求权,而是保全债权。其他债权人行使该权利,不接受债权人债务人的履行,而是确认债权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其他债权人在确认债权人到期担保物权后,可以根据代位诉讼补充行使其真权,实现其经济利益。因此,该系统具有补充性。其性质是要求权以外的权利,随着债权的产生,随着债权的变更、转让、终止而变更、转让、终止。
4.代位权诉讼权利义务的不平等。与一般诉讼相比,这种法律特征是代位权诉讼中常见的特征。也就是说,代位权人在不承担诉讼义务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代位权人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代位诉讼的后果由代位人承担和享有,代位权人不得行使处罚权。
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代位权的行使也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施和顺利处理。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往往可以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性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最好在决定之前咨询相关律师是否行使代位权,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