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虽然代位权被称为代位诉权和间接诉权,但它仍然属于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代位权和代理权完全不同
发生代位权有四个条件:
第一,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债权。如果债务人没有外部债权,就没有所谓的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的权利。
第二,债务人懒于行使债权,即债务人应当收取债权,可以不收取。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即使不尽如人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第三,债务人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也不产生代位权。
第四,债务人拖延履行。债务人未达到履行期和履行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门为保护债务人权利而设计的行为,如中断时效,不受债务人延迟的限制。
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对被告的原则。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具有协议管辖权。但专门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