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诉讼中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的赔偿顺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中,只有质押、抵押和留置是物权担保。抵押物权通常只发生在抵押物权中。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考虑动产折扣或者拍卖或者出售动产。以留置权作为债务的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考虑留置权的折扣或者拍卖或者出售。这样,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债权就不会被清偿,成为代位权人。当然,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变价后超过债权金额的价款归出质人或债务人所有,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应当返还出质人或者债务人或者存款。但在质权和留置权的法律关系中,质权人和留置权人毕竟不是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因此,债权人以质押方式担保的债权和因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而产生的财产担保的债权一般不行使代位权。
以抵押为债务担保,债务人不转让抵押物的占有,即债权人不占有抵押人(债务人)的抵押物;同时,在抵押法律关系建立后的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在通知债权人后转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后,抵押人不行使受让人应支付但不支付的价款的权利,债权人设立抵押权很难实现。抵押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或者抵押权人未行使到期债权的,一般债权人在抵押担保物权中行使代位权。抵押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或者抵押权人未行使到期债权的,一般债权人在抵押担保物权中行使代位权。一般债权人以债务人出售房地产不收取价款为由,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认定代位起诉的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合法的,应当如何处理?
例如,债务人A有两个债权人:B和C:B先向A借20万;C借20万,但C要求A以新购7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久,A告诉C:为履行还债义务,将抵押房屋转让给丁,C表示同意。甲以3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丁后,并没有向丁要房款。B得知A转让房屋后,要求A偿还贷款失败,要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A的债权,要求次债务人丁偿还20万元;法院将债务人A增加为第三人,在审判中发现:除B为债权人外,C为具有抵押物权的债权人。法院以抵押权人C不行使其权利为由,直接裁定丁向B履行偿还义务,维护一般债权人B的合法债权,但违反物权优先原则;次债务人丁向一般债权人B履行偿还义务的结果将损害抵押权人C抵押物权担保的债权。
对于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类型不同,基于所有权和担保权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赔偿,在一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增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发现债务人也有抵押担保债权,法院应当优先于债权,通知抵押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在本案中,法院应通知C参与诉讼。在本案中,法院应通知C参与诉讼。在一般债权人B作为原告代理债务人A将丁作为被告提起的代位诉讼中,抵押权人C享有独立请求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购买价格。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C虽然是诉讼中的第三人,但享有优先赔偿的权利;一般债权人B只能在偿还C的20万元贷款后偿还剩余的10万元。当然,当有抵押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时,例如,在法院通知他出庭后,C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赔偿权或债权时,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一般债权人B可以根据其债权全额赔偿。
当然,有抵押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同时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抵押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实际行使追偿抵押物的权利。在诉讼中,自然有权先于一般债权人清偿;此外,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有多个担保物权,则按照建立每个担保物权的顺序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