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理论上认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在个案中对商标知名度的事实认定,其效力范围应仅限于个案,比行政认定的效力范围小很多。但实践中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差别并不明显。当发生商标纠纷时,司法认定仍然可以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从而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该规定认可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在其它案件中适用,间接扩大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效力范围。
但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该商标的知名度会随着客观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在下次需要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时候,如对方提出异议,仍然需要再次认定,只是过去的认定可以作为参考,有利于新认定的成功实现。
因此,若要保持驰名商标的效力,企业必须不断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断开拓市场、重视企业品牌形象、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商标权益,哪怕是件不值一提的维权记录,都将成为“受保护的材料”为再次认定驰名商标作出巨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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