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怎样才能更合理?
我们看到了有好心人施以援手,尽自己所能的提供了一些帮助。但是很显然,这种帮助作为个人的一种善举,实际上带有很大的偶然性,而且力量有限,因此也不能有效地排解类似的情况。只有组织性救助才能够提供最大的帮助。医疗保障制度的优势是覆盖性广,但是由于其重点在于普适性的保障,虽然针对大病也有一定的针对性措施,如大病医疗救助,但是却不可能彻底解决类似于纪家的这种极为特殊的情况。这时候就急需要有针对性的社会慈善性组织的介入,尤其是针对特殊病情的专门性慈善基金,与医保制度形成合力。
但现在的基本情况是,国家的医疗保障机制由于有制度性约束,问题不大。但是专门性的社会慈善基金组织并不多见,原因在于虽然政策上已经放开民间的社会性救助组织,但是这些组织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力量不足,也没有建立起应有的权威性和社会声誉,难以应对社会需求,造成了救助上的短板。所以应对的办法,就是通过政策来扶持社会性慈善组织的建立,以分担政府性医疗救助的压力。
医疗救助申请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应当是持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低保证 (城市低保证)及优抚对象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二、办事规程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向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村 (居) 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居)委会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召开代表会议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评议,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贫困程度提出具体评议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在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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