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视具体情况而有着不同的期限规定: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二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至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6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二、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怎么处理
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了三种办法:
1.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
2.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