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给付债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于债务人迟延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承担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但是如果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的话,迟延履行金可以由敬老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而在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中却对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方式,造成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混乱情形,笔者基于执行工作实践分析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法律漏洞并提出酌见,希望能够对规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起到一定的理论探讨作用。
看了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从中知道,当债务人不愿意还款或者一而再再而三的推迟债务的时候,我们就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权利,而且我们是有权利计算利息的,当然这只是债务人欠债的期间给我们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是债务人,我们就一定要信守承诺,积极主动的还款,如果我们资金周转不过来,无法及时还款,也要和债权人积极沟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给自身带来身心和财产的损失。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的内容,欢迎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来进行咨询,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为你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